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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应考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实施办法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人事部第3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1. 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
2.错填姓名、准考证号的;
3.未按准考证规定的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或 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
4.未按考试规定的时间退场的;
5. 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 或未在试卷规定位置上作答的;
6.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 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
7. 在考试开始前答卷或考试结束后继续答卷的 ;
8.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1.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2.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给他人抄袭的;
3.夹带、翻阅或传递参考资料(纸条)的;
4.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电子记事本(电子字典)等器材的。
  三、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或威胁他人的, 责令离开考场 ,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责令离开考场,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从当年起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人事考试,并给予通报。
1.伪造、涂改学历、准考证等证件或用假证明获取考试资格的;
2.请人代考及代人考试或偷换试卷(答题卡)的;
3.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或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处理办法。经查实,应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告知被处理人,如实填写考场违纪违规情况记录单,并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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