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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文件
工信教[2011]38
 
关于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与日本信息处理技术人员考试标准互认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和选拔的标准化和影响力,促进国际间信息技术人才的流动,原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与日本信息处理推进机构,分别受原国家信息产业部、人事部和日本经济产业省委托,就中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与日本信息处理技术人员考试(以下简称:中日信息技术考试)的考试标准,于 2002 年 1 月签署了《关于中日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的协议》,并于 2005 年 3 月又签署了增加网络工程师和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考试标准互认的补充协议。

    近年来,中、日双方为适应信息技术和信息行业的发展,两国的相关考试业务也进行了积极变革,经双方考试机构多次磋商与交流,认真研究了双方最新考试标准,决定在原有互认协议的基础上,扩大互认资格与范围,变更互认资格名称,并于 2011 年 5 月 30 日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和日本信息处理推进机构重新签署了《中日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协议》,现就中日信息技术考试考试标准互认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日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项目如下:

级别

中方考试资格
(考试大纲)

日方考试资格
(考试大纲)

高级

系统分析师
系统架构设计师

系统架构师

高级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

项目经理

中级

软件设计师

应用信息技术工程师

中级

网络工程师

网络专家

中级
数据库系统工程师
数据库专家
初级
程序员
基本信息技术师
  二、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对中日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的宣传,不断扩大考试规模,培养和选拔更多的信息技术人才,以适应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
  三、以中日互认的考试标准为参考,引导信息技术领域的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工作,使其适应新形势下的职业岗位实际工作要求。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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